• 005299208/2022-00071
  • 新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公共资源配置,保障性住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办事
  • 2022-06-27
  • 2022-06-27
保障性住房分配程序--公共租赁住房办事指南

一、申请条件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具有本市市区常住户口;

      2.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持有新郑市居住证;

      2.已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1年以上;

      3.缴纳社会保险;

      4.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5.家庭人均月收入符合规定标准。

      申请人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单个申请人员除应当符合前款规定条件外,申请时应年满法定结婚年龄,共同申请人在符合申请条件的基础上(配偶除外),与申请人之间应当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按照拆迁安置补偿政策,未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

      已享受过政策性住房(房改、经适房、货币化补贴)的申请人,原则上不再纳入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二、申请资料

   (一)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户口簿;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需提交以下材料:

      1.《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居住证;

      3.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的收入证明和印证收入的相关资料;

      4.婚姻状况证明(单身人员需签订承诺书);

      5.市房管部门出具的住房情况证明;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

      7.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社会保险缴纳证明;

      8.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收入证明由其所在工作单位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户籍所在地社区出具;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的外地户籍人员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

      家庭月收入不高于城市低保标准的需提供《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家庭月收入介于城市低保标准1到2倍(含)之间的,需提供《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救助证》。

      户籍属城中村的申请人,应提供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社区居委会)出具的不享受任何拆迁安置补偿证明。

      户籍属人才中心(集体户口)的申请人,有工作单位的在工作单位注册地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需提供与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行政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的需提供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无工作单位的在人才中心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人才中心受理后移交辖区街道办事处,街道办事处按本通知规定的程序进行认定。

      申请人在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时要签署承诺书,承诺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负责,主动配合相关部门的动态审核;在保障或等待保障期间,如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户籍等情况发生变化,自觉履行申报义务。

      单位对其出具的证明负法律责任,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和当事人,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认定程序

      认定程序按照家庭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受理初审,市民政部门复审、住房保障部门核准的程序进行。

      1.申请。符合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家庭,可在乡镇、街道办领取《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本市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外地户籍住房困难家庭填写《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批表》,准备所需申请材料,交至用工单位注册地乡镇、街道办事处。注册地与办公地不一致的,单位提供办公场所相关证明,乡镇、街道办事处认可。

      2.初审。乡镇、街道办事处作为公共租赁住房资格的受理初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提出初审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填写公示表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在社区(用工单位)张贴公示(公示期为7日),接受群众监督。社区(用工单位)负责核实举报情况,在公示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经初审符合申请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申请资料和初审意见送市民政部门。经初审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复审。市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初审资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收入印证和婚姻信息核查工作。并及时将资料返回乡镇、街道办事处。对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将审核意见和资料提交至市住房保障部门;对不符合条件的,由乡镇、街道办事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对家庭收入印证有异议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诉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市民政部门对申诉材料进行复审并作出书面说明,由乡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答复申请人。

      4.核准。市住房保障部门对收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提交的有关资料提出核准意见。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日)。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市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核准结果生效,市住房保障部门向申请人发放《郑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资格证》。

四、配租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25平方米/人实施保障。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原则上不超过50平方米/户。

五、租赁期限

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期限原则上不超过5年。承租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条款履行。合同期满前3个月,经复查仍符合保障条件的家庭,可重新签订租赁合同。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按规定腾退住房。

六、租金标准

公共租赁住房市场租金标准由市物价部门会同市财政、住房保障部门根据市房屋租赁管理部门提供的住房租赁市场平均价格,综合考虑供应对象的支付能力水平,按照略低于同区域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的原则合理确定,并实行年度动态调整。

目前分配项目畅馨苑小区,租金标准为3.5元∕月∕㎡。

七、动态管理

对取得新郑市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家庭,实行动态管理。市住房保障部门应不定期进行审查核实,对于不再符合条件的,予以取消。

申请人家庭人口、家庭收入、住房状况和婚姻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如实提交书面材料,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核。经核准,保障家庭在年度复查中收入状况发生变化的,进行资格变更,合同终止的,按规定腾退租赁的住房。

八、各级职责

(一)社区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申请受理工作,主要负责申请资料的受理、核对工作,协助做好信息公示工作。

(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初审工作,主要负责保障性住房申请人的户籍核查及保障资格的初审、动态审核、公示及提供政策咨询服务,指导社区保障性住房保障工作。

(三)市民政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的复审工作,主要负责申请家庭的收入情况以及婚姻状况的比对工作,共同负责保障性住房保障资格的动态核准工作,并提出保障调整的复审意见。

(四)市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公共租赁住房租赁资格认定的核准工作,主要负责保障家庭的动态审核,以及保障方式调整的核准;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取;编制公共租赁住房补贴资金的预算;负责市内低保、低收入保障家庭租赁补贴资金的发放和使用;受理市内有关保障性住房保障的咨询和投诉,负责辖区内住房保障统计汇总、档案管理工作。

九、办公地点及联系方式

新郑市中华路与中兴路交叉口华夏国际商务中心5楼508(办公电话:608809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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