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07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执1317号之二;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执1317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的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属证书,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王孝峰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祥云路22号双桥·印象2号楼1单元302号房产(不动产权证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7778号)的房地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魏献花(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王孝峰不动产权属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