告(新分)2021-0012号
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05执恢2103号之一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05执恢2103号之一及拍卖成交确认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根据《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百二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李彩霞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龙湖镇机场路北侧,李垌村西侧富田.兴龙苑51号楼9层903(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新郑房权字第1501017184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拍卖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付晓歌(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李彩霞的原房屋所有权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3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