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0)豫0184执5288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0)豫0184执5288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新郑市永宁街北、旭航公司南5号公馆3#号楼1单元103,原房屋所有权证号为:1601027556的一套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李卫云(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省旭航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 年0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