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1—8号;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5)信中法执恢字第1—8号等法律文书予以办理,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房屋所有权证书,根据《物权法》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名下房屋所有权证号分别为: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0801020977号、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0801020978号、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0801020979号、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0801020980号、新郑房权证龙湖镇字第0801020981号、1201006376、1201006377、1201006378、1201006379、1201006380、1201006606、1201006607、1201006608、1201006609、1201006610、1201006611、1201006612、1201006613、1201006614、1201006615、1201006616、1301006614的房产权利以及证书号为新土国用(2008)第229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转移登记至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河南红豆东方服饰有限公司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及国有土地使用证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1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