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泊因保管不善,将产权证号豫(2017)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05131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李泊
2022年0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