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豫0105执恢2970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1)豫0105执恢2970号及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件,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吴燕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仓城路东段北侧润泰花园11a号楼1单元102(不动产权证书号: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34750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张漫(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吴燕不动产权证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