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2)豫0184执160号之二;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22)豫0184执160号之二及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拍卖成交确认书等法律文书,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无法收回原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法将海丹玉名下位于河南省郑州市新郑市新村镇郑新路686号环湖春天三期2号楼2单元101号房产(原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为:豫(2011)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24539号)的房产权利转移登记至买受人吕小庆(现权利人)名下。同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上述海丹玉的不动产权证书现进行公告作废。
新郑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2 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