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玲玲 因保管不善,将 豫(2018)新郑市不动产权第0045692号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遗失(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 : 刘玲玲
2022年9月3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