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人岳彩霞、刘永杰因保管不善,将新郑房权证字第0501014319号、新郑房共字第0502000410号不动产(灭失),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申请补发,现声明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岳彩霞、刘永杰
2023年03月02日